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1343人看过
导读: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合同签订、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社保缴纳及报酬结算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全日制用工通常遵循标准工时制度,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并以月薪形式支付报酬。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更为灵活,工作时间较短,可口头或书面协议,通常无试用期,劳动关系可多次终止,社保缴纳基础,报酬按小时计算且支付周期短。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一、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作时间的设定上有所不同。全日制用工通常采用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者大多遵循平均每日工作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规定。在实际的工作安排上,用人单位拥有较大自主权,可以选择每天工作多达八小时、每周配置三天工作日,或者每日工作仅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的模式,甚至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工作制度,这充分体现出非全日制用工在灵活就业方面所具有的优势。

其次,从劳动合同的缔结形式来看,全日制用工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口头协定的形式达成协议,同时书面合同也是有效的选择。

再次,在试用期的约定问题上,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期较短,因此在双方协商后通常不会设立试用期的环节。然而,全日制用工地劳动合同中,除非达成了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的劳动合同以及三个月以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员工设立合理的试用期。

此外,在劳动关系结束的条件与后果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允许多次终止并且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反之,若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行结束或者解除,除非该合同被认定为特殊情况,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问题上,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定标准为雇员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而非全日制用工则通常只需支付最为基础的工伤保险款项。

最后,关于报酬结算与支付周期,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多以每小时计价为依据,每次结算支付的周期上限不得超过十五天;相比之下,全日制用工则会根据工作性质以及每月的具体情况,按时以货币形式向员工发放稳定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网站地图

更多#劳动关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劳动关系最新文章

遇到劳动关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