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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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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1229人看过
导读: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权在交付执行前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归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亦可。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的罪犯不适用。疾病需省级指定医院证明。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

关于在交付执行前所涉及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其审批之权归属于即将负责交付执行此案的人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力则归属于省及以上层次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立于市区内的市一级之上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据实际情况暂时性地实施监外执行

首先,当其因患有严重疾病而亟需保外就医时;

其次,当其身为孕妇或哺乳期中的母亲时;

最后,当其生活无法自理且施行暂缓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之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亦可视情予以暂缓监外执行。

至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以及具有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罪犯,将不得实行保外就医制度。当然,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来说,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明确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之前,暂缓监外执行的相关事宜将交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决;而在交付执行完成后,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之上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暂予监外执行属不属于强制措施的种类

监外执行不属于强制措施。监外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监狱外服刑的行为,是刑罚执行后一种特殊方式,而强制措施在刑诉法的规定中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包括监外执行,所以监外执行不属于强制措施。

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三)自伤自残的罪犯;

(四)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

因此,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

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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