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与家人联系,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但是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批准后则可以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原则上通话费用需要自理,一般被拘留人打电话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如果被拘留人的家人要会见被拘留人的,则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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