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原告可以在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可以不予撤诉,按照流程参加庭审与判决。
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允许撤诉,作出裁定,撤诉可以退还50%的起诉费。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撤诉的人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出于自愿。
提出撤诉应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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