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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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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598人看过
导读:黑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会结合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一般诈骗数额较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黑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黑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黑龙江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从严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诈骗罪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四、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钱财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诈骗的数额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认定黑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时就需要有具体的案件来分析,诈骗的数额越多所存在的刑期就会越重,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无期徒刑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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