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权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不同于有限公司,不具有优先权,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存在不同之处,通常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份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所以不应具有优先权,以免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需要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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