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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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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983人看过
导读:在买卖合同中需要介绍房屋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地产开发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要说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和朝向,要注明房屋的价款以及房款的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1、当事人

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商品房基本状况

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

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价款及支付方式

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4、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

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实现的,需要解除买卖合同,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买卖合同履行期满前,存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也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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