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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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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823人看过
导读:二者是不一样的。没有绑架妇女儿童罪,只有绑架罪。而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一样的,绑架罪主要是想要勒索他人的财物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以自然人作为威胁,而拐卖妇女与儿童罪通常都是将妇女与儿童作为非法获利的客观对象进行非法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吗?

不一样。只有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绑架罪的认定方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方式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因此如果是绑架妇女儿童并进行拐卖涉嫌的罪状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此刻绑架妇女儿童的目的主要是将他们进行出卖,但如果是单纯的绑架罪,那么就是虽然绑架了妇女儿童,但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勒索财物,因此二者是不一样的,并且判刑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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