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罪 >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537人看过
导读:出现较大或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进行赔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出现污染环境的行为,需要进行赔偿;出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行为,也需要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是由损害人自己承担的。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损害环境的责任特点有什么?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存在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需要进行赔偿,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如下,首先侵权的主体不平等,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平等,具有互换性,其次侵害缺乏直接性,是通过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最后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环境污染罪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环境污染罪最新文章

遇到环境污染罪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