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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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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1839人看过
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支付的,还会受到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以下比例的赔偿金作为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具体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具体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四类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关于“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类似加处罚款的执行罚措施。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合同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中,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定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方式和处罚标准明确做出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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