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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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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252人看过
导读:合同义务的分类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的义务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而且必须是当事人以诚信为基础,根据将要签订的合同性质、目的、以及合同的义务进行。
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一、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义务一般有什么

合同的义务一般包括两种: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是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有时也称从给付义务,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应当将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交买受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应将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并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权利和利益转移于被代理人;债权让与人应将债权转让证明文件交受让人,并告之有关债权之一切重大情况;某些动产的转让出让人应将有关的证明文件、单据(如发票、保修卡、执照等)交付于受买人,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将产生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当事人可据此诉请法院强制履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指不可单独诉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单独诉请债务人履行,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

最后,合同在进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义务进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情况或者是拒不履行的情况,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违约赔偿,因此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再签定合同之前都会有先合同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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