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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混同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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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059人看过
导读:合同混同的作用是,合同关系及其他的债之关系会因为合同的混同而消灭,不过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合同混同并不代表债权消灭,但是会造成履行不能这样的结果,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稳同不发生消灭债的法律效力。
一般合同混同的作用有哪些

一、一般合同混同的作用有哪些?

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2、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

3、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二、合同混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三、合同提存纠纷的诉讼书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综上所诉,合同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混同,合同混同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合同混同的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在票据上的债务债权归属于同一人的情况下,票据仍然可以依法流通,所以,合同混同不会造成票据所示之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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