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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意外坠物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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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348人看过
导读:高空意外坠物由直接的侵权人负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但如果无法认定责任人的,可以由建筑物内的所有人以及管理人员来进行赔偿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高空意外坠物由谁负责?

一、高空意外坠物由谁负责?

高空意外坠物由侵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意外坠物的处理,是需要首先确定侵权人后才可以认定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交侵权人的实际证据的,该建筑内的所有人员都可以举证自己无责的证据,对于无法提供证明的都需要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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