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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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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068人看过
导读:《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解释是放弃继承和接受继承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就是继承开始之后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就是视为接受继承,目前我们国家《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相关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解释是什么?

一、《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解释是什么?

目前我们国家的《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由《民法典》取代《继承法》,《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该条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规定,以及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释义和理解

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为依据。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它有两种表示方式。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来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推定为接受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是指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产和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法律即推定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二、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材料的审查、询问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核实后,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无疑义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3、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当代的社会,继承开始之后,当事人是可以自己提出接受继承或者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之下,就是视为接受继承,直接按照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来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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