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此条法律限定的是刑事拘捕的法律依据,不是坐牢的法律依据。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刑事拘捕。
3、至于可否构成犯罪、怎样坐牢,还要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捕: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法第七十八条第4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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