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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被公安抓是当地公安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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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011人看过
导读:在外地被公安抓应当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审判并判决。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则由该地的人民法院来判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为辅。
在外地被公安抓是当地公安判决吗?

一、在外地被公安抓是当地公安判决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管辖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因此,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它管辖,既便于法院就地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又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因此,必须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刑事诉讼法既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只限于上述三类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宽。况且,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的负担。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极少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既可以保证这种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职权,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它集中主要精力监督、指导全国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国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并作出判决。这样规定考虑到可以更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推进案件进展;且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等所在的地方,更有利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来管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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