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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