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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公司欠债股东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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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4058人看过
导读: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欠债甚至于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也不需要坐牢,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完成出资义务以后,公司要独立的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公司欠债股东坐牢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公司欠债股东坐牢吗?

公司欠债股东不需要坐牢。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应该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保证永远都不欠债,所以,公司欠债也是很正常的,即便公司已经还不起所欠的这笔债务了,也不能无缘无故的让公司所有的股东去坐牢,类似于公司恶意经营的,那也是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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