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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的杀人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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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6780人看过
导读:对于绑架案件当中的杀人行为一般不按照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先绑架了受害者,随后又杀害了受害者的,杀害受害者的这一情节只能按照绑架罪来处理,但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且,犯罪嫌疑人一般也是要被判处死刑的。
绑架罪中的杀人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吗

一、绑架罪中的杀人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吗?

绑架罪中的杀人行为不是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应该说绑架过程当中杀害受害者的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话就是某一种行为涉嫌构成多种犯罪,但是要择一重罪进行处罚。那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按照绑架罪来处理这种犯罪行为的,对犯罪嫌疑人都是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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