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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改变诉讼标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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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3414人看过
导读:上诉改变诉讼标的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直接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是将原诉讼,即一审的诉讼标的进行更改,删除等的,是不可以的,因为上诉就是一审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认为其判决错误,判决依据的法律有误或者是案件事实有误等进行的。
上诉改变诉讼标的可以吗?

一、上诉改变诉讼标的可以吗?

不可以的,但是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就不会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审理,二审才能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二审的审理是怎样的?

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刑事案件的二审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因为刑事案件的起诉方一般都是人民检察院,但是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一方对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的,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过后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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