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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儿媳能否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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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455人看过
导读:在民事案件当中儿媳妇也是可以做证人的,这一点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有提到,不能作证的是针对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辨别是非的这些人,不管是儿媳还是知道案情的其他人,实际上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亲属作证的证明力很有限。
民事案件中儿媳能否作证人

一、民事案件中儿媳能否作证人?

可以。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所以,亲属可以作证,但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方又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单一的亲属作为证人,很难得到认定。

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正因为儿媳跟诉讼活动当中当事人的这种关系非常的特殊,所以法官当然也会严格把握当事人的证言,你关键要提醒作证的证人,不能因为关系比较特殊,就在作证的时候胡说八道,证人是要为自己的证明承担法律责任的,胡乱作证不排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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