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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条件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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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5707人看过
导读: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范围。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3、医院提供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这两者有其一即可。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垫付情况。
交强险垫付条件有哪些情形

在我们的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常有发生,面对事故,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都受到了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法律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里简称交强险

交强险垫付条件有哪些情形

首先,交强险垫付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交警在划分责任时会做的一份有关责任的认定书,另一个是医院出示的抢救费用清单。一般来说,交强险垫付,只要出示其中一个证明就可以了,有严格要求同时两个都要的情况是很少的。

交强险垫付条件情形: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

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的垫付规定都非常详细和明确,所以垫付的金额仅限于符合交强险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不在责任内的,是不会给予垫付的。并且垫付的金额只在抢救费的限额里出,超过限定金额也是不会给予垫付的。

若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出现,导致受害人发生抢救情况,保险人接收到交警部门的支付通知书或者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时,保险人必须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所以我们最好是经过交通部门的确认后再进行垫付,否则理亏了也不知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上就是交强险垫付条件的情况介绍了。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认识到,汽车的出现虽然解决了很多人的出行问题,但同时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所以我们在开车的前后时候,不要喝酒,没有取得驾驶证件的时候,不要私自开车上路,这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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