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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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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6243人看过
导读:有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有规定吗

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有规定吗

各程序都有取证规定。

(一)简易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疑问的,则需转入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第37条作出了规定,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陈述、申辩中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提出自己的疑问。

(三)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凡在听证程序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核对无误后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在听证程序中应注意出示所有已获取的证据,并告诉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与普通的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对于行政法律法规方便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行政处罚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执行,行政活动中的很多其他行为,包括行政复议等等,都有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成为一个优秀的服务政府。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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