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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

更新时间: 2021-04-27 09:38:20
律师解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但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于医疗纠纷的赔偿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程以及责任比例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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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可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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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二)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五)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七)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意见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八)送达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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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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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该分类体系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皆涉及器官缺失或功能全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进行替代;或者存在特定类型的医疗依赖情形,导致其生活水平完全或大部分处于不能自理状态。具体而言: 第一级:全身器官多数缺失或严重衰竭而失去功能,且不能由其他器官代偿,需要特别的医疗支持,日常生活中几乎全部或绝大部分事务都无法独立完成。 第二级:器官功能轻微受损或可能出现严重畸形,引发显著的功能障碍或各种并发症,同样需依赖特殊医疗支持,日常活动中的大部分时间也无法自我照顾。 第三级:器官功能严重受损或可能出现严重畸形,引发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各类并发症,同样需要依赖特殊医疗支持,日常生活中仅能做到部分自我料理。 第四级:器官功能严重受损或可能出现严重畸形,引发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各类并发症,但能够通过特别医疗支持,使患者实现基本的生活自理。 第五级:身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或严重变形,可能产生较重的功能障碍或各类并发症,对一般医疗设施有所依赖,生活尚可自行处理。 第六级:身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或严重变形,可能产出中等程度的功能障碍或各类并发症,对一般医疗设施有所需求,日常生活仍能自理。 第七级:身体器官大多数缺失或畸形,可能产生轻度的功能障碍或各类并发症,对普通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需求,但生活仍能自我管理和处理。 第八级: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发生变异,轻度功能障碍,对医疗援助相对较为依赖,个人生活能自主处理。 第九级: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呈现变异,可能产生轻度功能障碍,无需医疗照顾,个人生活仍能自我管理和处理。 第十级:器官部分缺失,形状变异,无任何功能障碍,无需医疗护理,个人生活能自我管理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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