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由于法律对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对于使用电脑等电子产品书写并打印的遗嘱,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按照
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的情形。
《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
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
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
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交
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