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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2-06-09 18:19:13
律师解答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主要是:
(1)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换言之,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使其债权得以实现。
(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
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例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金钱给付义务,乙负特定物给付义务,丙负劳务给付义务,自不可成立连带债务。
(3)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这决定了如数个债务人中有清偿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就归于消灭;
也决定了发生在部分债务人上的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时效完成等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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