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
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
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
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
此外,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