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
主要有以下三类减轻处罚条件:
1、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
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
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
自首,又有
立功表现的。
2、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⑼个人
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⑽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具有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明确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