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天津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电视台第一观察、新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精于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婚姻与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义地执着追求,也深深打动了办案人员和各方当事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深受当事人好评。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法律问题,请立即致电郭倩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和案件策略规划,以免错失您的维权时机。法律咨询热线18602290138,相信我们会成为您身边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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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本质特性在于其深蕴缔约双方意志、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间之法律行为、实为准民事行为、更直指民事法律事实领域等等。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契约订立程序亦有着明确之法规规制,即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自愿协商,以达成最终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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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为实施该行为之主体应具备实质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内心的意思表达应当是真诚且自由地,而非受到外界任何压力或诱导之下作出的;此种行为不应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也不能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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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责承担。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并且此种赔偿标准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判断合同无效系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失误引起,则应当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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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书乃当事人依循法定程序而制定,则无需进行公证手续。然而,公证乃是对文件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确认行为。尽管如此,只要文件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即便未经公证,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