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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所得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02.21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军人所得转业费用,并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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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琴律师,执业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已独立执业近七年,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及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善于结合案例分析案件,从不同角度寻求突破点,帮当事人争取相应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执行力,沟通能力尤为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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