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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时间:2024.03.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不承担。借款合同担保人时,担保人要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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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铁鑫律师

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佟铁鑫,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徐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严谨的法律思维。专业领域上,主要为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工作期间参与服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龙湖控股集团、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淮海集团、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工作期间先后发表过专业论文、文章《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就大数据时代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情谊行为所涉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数字经济中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认定与归属》等数篇,均得到业内赞誉,其中《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被收录于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并被受邀参加中国第十三届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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