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