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死亡后的
遗产分配问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在确定遗产时,应当将个人财产与
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来。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二是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规定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规定护定篙剐蕻溉戈税恭粳,夫妻一方死亡时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应将其中的一半分出归其妻子所有,另一半按个人遗产处理,根据《
继承法》的
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