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开发商
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