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会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可以到其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执行传唤,但不得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点进行询问查证。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目前没有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到外地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