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2014: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 镇 村 组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 镇 村 组 乙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 镇 村 组 甲方 与 系夫妻,甲方夫妻俩于 年 月 日
收养乙方为养子,收养以来,甲方细心照顾,培养乙方,现乙方已成年并成家立业,有一定的独立经济能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生活,也为便于乙方更好地独立发展,甲方夫妻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
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
债务。 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
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 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 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 天付给。 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