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所以,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对受损车辆系运输中待售的新车,如果请求赔偿贬值费,一般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