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
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
工资,并计算
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