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被视为有效协议,但同时必须注意,在下列三类情况中,格式条款将失去效力:
1、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为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而故意删除其中的重要权益内容;
2、该条款的存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或通过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正当权益;
亦或是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
以及可能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3、若该条款导致对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者由于提供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对方带来财产损失,那么此条款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当合同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两种及以上不同解读时,应当优先采纳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那些在合同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