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后房地产权益是否得以延续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当使用权期满之后,房地产将仍然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并且会自动进行续期操作。
在此情况下,权益所有者有权视乎当时的地价水平,选择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提出新的土地使用权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并不等同于住宅所有权的终结,住宅所有权是具有永久性的。
土地使用权,这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甚至还包括了三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或者通过双方协商来获得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及有限处分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使用权的内涵远比我们通常理解的要丰富得多,其中不仅包含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而且还包括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可以细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类型。
其中,农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的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文件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通常被称之为“土地确权”。
无论其称呼如何变化,其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明确认定。
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环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