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职工妊娠期间,倘若受到岗位调整以及薪酬减低等方面的困扰,该女职工有权与雇主进行相关议题的讨论和磋商,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在此期间,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不应被降格工资的权益。
即使雇主出于对女职工特殊性的关照,试图减少其工作压力或为其安排更为适合的工作岗位,但其所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旧不得低于先前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