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工作均须有公安机关负责。
另一方面,对于检察职能、批准逮捕权限、检察院直接承办的案件侦查、起诉职责等,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
在审判阶段,这一任务则可被委派给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