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下列情形可能导致遗嘱效力的丧失:
首先,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
然而,该类遗嘱应由两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证实。
若紧急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等形式重新确立遗嘱时,先前的口头遗嘱即告失效。
其次,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
再者,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任何受到威胁、欺诈而订立的遗嘱皆为无效。
此外,伪造的遗嘱亦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若遗嘱遭到篡改,则篡改部分将失去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