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对象进行合理的补偿。
对于那些未经授权、超出许可年限的违章建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进行的拆迁,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但是对于那些尚未超出许可年限的临时建筑物,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2.针对拆迁问题,我们选择的解决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形式。
3.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情况下,需要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多个维度来判定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并参考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进行确定。
具体的执行方法请参照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4.凡涉及到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品进行的拆迁,我们将不会进行产权置换,而是由拆迁方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5.如果是涉及到公益事业用房需要进行的拆迁,那么拆迁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其进行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6.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如果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已经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居住场所,那么拆迁方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7.拆迁人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的基础。
8.对于那些产权不明晰的房屋进行的拆迁,拆迁人需要提交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在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9.如果涉及到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的拆迁,则应遵循国家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0.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在过渡期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了新的居住场所,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反之,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也应按照约定时间腾空周转房。
如因拆迁人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对于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而对于周转房的使用人,则应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2.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