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与租赁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运营模式,尽管在产权分割等多个层面上存在着相互交叉与兼容的部分,然而,在此过程中,两者间仍然存有诸多显著的差异:
首当其冲的便是对象的性质有所不同。
在发包运营中,经营资源的使用被严格地限制在特定的生产经营任务范围内,而其所针对的对象则是最终的经营成果;
相比之下,租赁运营则将重点放在了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之上,其所关注的核心则是资产本身。
其次,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上,发包与租赁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在发包运营中,承包商享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员工奖惩等多项权利,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却必须受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因此,承包商的自主权实际上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而在租赁运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为彻底,企业已经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品,经营者不仅拥有企业机构的设立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员工招聘与解雇权等多项权利,同时还能够依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