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活动发生于民间,借款人须偿还的借款金额及利息偿还顺序便可根据双方约定作出相应安排。
此外,若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过程中需额外承担利息与相关费用,但其所提供之资金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债务时,且双方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则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以及借款的先后顺序依次予以抵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