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房屋在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问题,需要明确的是:
凡属合法建筑范畴之内的无证房屋,其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费用以及房屋装修费用,同时还应包括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以及其他如生活救助金与奖金等方面的经济支持;
此外,对于各类家用电器设备的迁移费用也应给予合理补偿,同时非住宅用房的经营损失亦应得到相应补偿。
然而,如果涉及到未经批准而擅自搭建的无证房屋,其所有人则没有权利请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为确保城市建设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依法强化对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