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本身并不具备主体身份,因此并无法独立承担总公司的债务负担。
然而,当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则需有其法定代表人来负责承担。
此外,若以该分支机构所掌握的固有财产为限仍难以为继,剩余部分的责任仍将有法定代表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