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需要持续到孩子年满18岁为止。
但是,当子女年龄超过16岁但不满18岁时,若他们能够凭借自身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提供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还没有独立生活,或者虽然已经开始独立生活,但却失去了劳动能力,甚至是部分劳动能力,同时他们仍然在学校接受教育,而父母也具备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实力,那么他们就应该继续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