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在持有信用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返还所借款项,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在这其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